【格氏FATWA】番外003:法学家之间的分歧和追随法学家的律例

对于东亚的的穆斯林而言,优素福·格尔达维(1926-9-9—2022-9-25)大概算是一位最耳熟能详的国际穆斯林人物。香港的“伊斯兰之光”网站不时转译他对教法和时事的看法与态度;其知名的《合法与非法》(Lawful and Prohibited in Islam)被译成多种文字流传。居住于卡塔尔期间时,他在半岛电视台所主持的每周一次的“教法与生活”(Shariah and Life)节目,吸引了无数忠实的观众。同时,他还在其所协助成立的“伊斯兰在线”网站上发表了许多宗教指导和思想,成为斐声国际的知名穆斯林学者,其影响力相当广泛。

***来信***

法学家们为何会有所分歧,追随他们的律例是什么?在一些事情上,众法学家各执己见,他们各自的主张是否都是经由使者ﷺ确立的?为何同一件功修方面的事项,在一位法学家看来是命定之事,而在另一位法学家看来却是可憎事项?倘若人们在某件事情上追随一位法学家,而在另外的事情上又追随其他法学家,这种行为又是何律例?当今,我们是否可以追随四大法学派之外的法学家,还是必须直接依据经训原文,而不去追随任何学派?

***答复***

众法学家之间之所以存在分歧,是因为真主ﷻ为人们制定的宗教法令是以明文的形式存在,而人们对明文的理解必然会有所不同。这在人们的生活中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有人执着于明文的字面意义,而有人又倾向于明文的内在涵义。这种现象,甚至存在于人为法规中。因此,既有学派拘泥于明文的字面意义,也有学派持开放态度,重视明文的内在涵义。

其实,早在先知ﷺ在世时,这两种阵营就已经存在了。在同盟军战役结束后,先知ﷺ说:“谁信仰真主ﷻ和末日,就让他到达白尼·古莱达部落后再做晡礼。”当太阳快要落山时,众圣门弟子对使者ﷺ的这句话产生了不同的理解。有人说:“使者ﷺ只是希望我们急速行军。”而另一伙人则声称:“既然使者ﷺ已经说了只能在到达白尼·古莱达部落后再做晡礼,那我们就在那里做礼拜,即便是在日落之后。”于是,这伙人在日落后在白尼·古莱达部落做了晡礼。当使者ﷺ听闻了两伙人的做法后,并没有责备任何一方。使者ﷺ的这一态度,就是对教法演绎的肯定。也就是说,使者ﷺ允许人们自行演绎法学问题。这便是造成法学家之间存在分歧的原因之一。

此外,有些人处理事务过于严苛,而有些人又选择简化通融,这原是人类的本性,但也是造成法学家们之间的分歧的一项原因。所以,伊本·欧麦尔与伊本·阿巴斯在诸多问题上持不同看法。伊本·欧麦尔在洗小净时,必须要让水进入眼内,最终致其双目失明;而伊本·阿巴斯则认为这样做完全没必要。伊本·欧麦尔不去亲吻自己的孩子,因为他担心这会使他们的口水流到自己身上;而伊本·阿巴斯对自己的孩子又亲又抱,并且说:“孩子们的口水,我们嗅之如芬芳。”这两位法学家的分歧,在于对法学精神领悟的不同。所以,伊本·欧麦尔往往过于严苛,而伊本·阿巴斯通常选择简化通融。这一点,在我们的法学典籍中是广为人知的。

同样,语言本身或许也会成为法学家们产生分歧的因素。比如,真主ﷻ说:“被休的妇人,当期待三次古鲁艾。”(2:225)何为“古鲁艾”呢?既有语言方面的使用能够证明其为“例假”之意,也有证据能够证明它有“清洁”的含义。因此,法学家们根据对这一单词及相关词汇的语言层面的解析,而持不同意见。

与之类似的情形还有:一些单词既有本义,也有借义。所以,既有法学家采纳了单词的本义,也有其他的法学家选择了单词的借义。比如,在“或与妇女接触……”(5:6)这段经文中的“接触”一词,是否如伊本·欧麦尔所说,是“用手接触”之意,还是如伊本·阿巴斯所言,借指“同房”?

造成法学家之间的分歧的因素,同样也包括法学家们对某一信息来源的信赖与否。一位法学家对某一传述人极其信赖,并采纳他的传述,而另一位法学家则对这位传述人并不放心,放弃采纳他所传述的内容。

此外,法学家们对各类证据的评定和估量,也是造成他们之间的分歧的一种因素。比如,伊玛目马力克认为,麦地那人在功修等方面所因袭的行为,其证据性要强于寡传圣训。

还有人认为,优良圣训在证据性方面要先于类比,而非优良圣训则不能提前于类比。

有人断然地采纳尾缺圣训作为法学证据,也有人断然拒绝此类圣训,还有人在特地条件下才将其作为法学证据。

有人将前人的沙利亚作为教法依据,也有人认为其不能作为教法依据。

有人将圣门弟子的主张作为法学证据,也有人不把它作为法学证据。

有人将公共利益作为教法证据——尚未存在特定的沙利亚证据能够证实或否定它的证据性——也有人持反对意见。

除此之外,法学家们对法理学当中的一些概念(如命令与禁止,整体与特殊,笼统与限定,言明性与理解性)的不同认识,也是造成他们之间产生分歧的因素。

在此我要强调的是,造成法学家之间的分歧的原因诸多,从古到今有许多这方面的著作,比如戴赫拉维的《教法分歧因素正解》,阿里·赫费夫的《造成学者分歧的因素》,还有拙作《分歧与分裂》。我在该书中解释说:在教法细则方面的分歧是必不可少的。它既是一种宽容,也是一笔财富。

真主ﷻ对这个稳麦的一项仁慈,就是并没有令其拘于一格,而是允许人们各抒己见,并存在不同的见解。也许一项教律在某一环境下是适用的,但在另一个环境下却不适用;也许它在某一时间段是适用的,却与另一个时间段不相适宜。曾经有圣门弟子针对某一问题做出了教法判断,之后又收回了他的意见,正如欧麦尔曾经所做的那样。有人问他为何收回了曾经的律例,他说:“先前的决定是按照我之前的认知,而如今的判断是基于我现在的认知。”人们所处的环境和状况也许会发生改变,同时也会受自己所见所闻的影响,从而改变自己的看法。

因此,伊玛目沙菲尔就有两种法学主张,一种是先前在伊拉克时的主张,另一种是在他来到埃及后的主张,这一点我们在许多法学书籍中都能看到。因为,当伊玛目沙菲尔来到埃及后,目睹了他曾经没有看到过的现象,听到了他之前没有听说过的圣训和遗训,继而改变了他的主张。法学演绎家经常收回自己的主张,都是造成他们之间产生分歧的因素。

所以,在伊玛目马力克编著《穆宛塔》时,哈里发艾布·加法尔·曼苏尔对他说:“你要避开伊本·欧麦尔的严苛,也不要像伊本·阿巴斯那样过于通融,更不要像伊本·麦斯欧德那样不循规则。你应当让它完全适合人们。”于是,伊玛目马力克遵照这一指示,完成了伊斯兰的名著《穆宛塔》。

随后曼苏尔想要人们皆以《穆宛塔》为准则,但伊玛目马力克告诉他:“信士的领袖啊,万万不可。使者ﷺ的弟子们已经广布在各个城市,每一伙民众都形成了自己的认识,人们也已经对之前的各种主张习以为常。倘若此时你让他们皆遵循一种主张,势必引起纷争。”

之前的法学家们就是这样看待分歧的。这些分歧,只是法学细则方面的不同,是无妨的,也是必不可少的。在诸如此类的法学细则方面,我们根本不可能让整个伊斯兰稳麦遵循一种主张。这既是真主ﷻ对这个稳麦的宽容,也是对她的优待,以便让人们可以演绎法学问题,拓宽认知视角。

以上所言是针对法学家之间为何会出现分歧。至于追随法学家的律例,有人主张,必须要追随四大法学派。对此,《认主学精髓》一书的作者易卜拉欣·鲁高尼说道:

确定消息民众传

跟随四法为必然

有人较为激进,认为必须要追随他们当中的某一位伊玛目。因此,沙菲尔派的人就说:必须要追随沙菲尔派;哈乃斐派的人就说:必须要追随艾布·哈尼法;马力克派的人和罕百里派的人也如是说……

学者们已经将此视为错误的主张,甚至声明:声称必须追随一位特定的伊玛目,即只遵守他的主张,而摈弃其他学者的意见,这种做法在宗教中是受禁止的。伊本·泰米叶甚至说:“这样的人,如果悔过自新,则既往不咎,否则就将之处决。”

因为,在宗教中只追随一位特定的学者,只遵循他的主张,拒绝他人的意见,就好像将该学者视为立法者,将之当作免受错误的先知。这在真主ﷻ的宗教中是绝不允许的。持此主张者必须忏悔,倘若他顽固不化,在伊本·泰米叶看来,这样的人已属叛教。

伊本·盖义姆说:“我们必须要知道,在圣门弟子时期,任何穆斯林都不会只追随某位圣门弟子,唯其命是从,并断然否认其他圣门弟子的主张,而不采纳分毫。我们还要知道,诸如此类的现象在再传弟子时期也未曾出现过。”

他在《签署者的宣扬》一书中反驳了“只能追随四大法学派或追随其中的某位法学家”这一主张,从50个方面来说明该主张的错误性,并详尽地谈到了这一问题。

他的观念可以概括为:倘若一个人不具备演绎法学的能力,那他既可以追随四大伊玛目的正确主张,也可以追随其他法学家的正确主张。

在我看来,作为法学演绎者,必须要自己演绎法学问题;至于没有知识的民众,以及不具备演绎能力的穆斯林,可以采纳任何一位伊玛目或具备演绎资格的法学家的主张,正如真主ﷻ所言:“如果你们不知道,就应当询问精通记念者。”(21:7)

至于“在一些事情上,众法学家各执己见,他们各自的主张是否都是经由使者确立的”这一问题,我要说的是,有很多教法事项,安拉的使者ﷺ的确都做过,也的确有相关传述,虽然使者ﷺ对某些行为的坚持胜过其它行为。比如,在外宣礼时念“真主ﷻ至大”,究竟是念四次还是念两次?其实使者ﷺ既念过四次也念过两次。马力克学派采纳了念两次的主张,其它学派则采纳了念四次的主张。念清真言时,低声念回归词,使者ﷺ同样也做过。有些学者采纳了这种主张,也有学者没有采纳。

再比如说礼拜时高声诵念太斯米,据传,使者ﷺ不曾高声诵念太斯米,但也有许多圣训能够证明使者ﷺ也高声诵念过。这可以解释为:使者ﷺ有时候高声诵念,是为了给后面的礼拜者教授太斯米,或是其它原因。因此,伊本·泰米叶说:“为了团结众人,可以在功修方面的事项中放弃最佳的做法。”比如,使者ﷺ因为担心一些人不情愿,而放弃在先知易卜拉欣(愿他平安)之前的基础之上修建天房。

至于“为何同一件功修方面的事项,在一位法学家看来是命定之事,而在另一位法学家看来却是可憎事项”这一问题,我要说的是,这种形式极其罕见。比如,在沙菲尔学派看来,无论是在高声诵读的拜功中还是默念的拜功中,跟拜者都必须在伊玛目之后诵读经文;而在哈乃菲学派看来,这样的行为却属可憎。两者立场截然不同。

居中的做法,就是在默念的拜功中,跟拜者也默念经文,因为跟拜者听不到伊玛目的诵读;而在高声诵念的拜功中,跟拜者侧耳静听即可。《穆斯林圣训集》里就辑录了这样一段圣训:“……当他诵念时,你们当侧耳静听。”

关于“当今我们是否可以追随四大法学派之外的法学家,还是必须直接依据经训原文,而不去追随任何学派”这一问题,我的回答是,可以追随四大法学派之外的法学家。

而且,对于有能力直接依据经训原文的法学家或其他学者,可以直接依据经训原文。这些人,可以自行演绎和研究教法问题,可以从经训中提取教法细则,可以对各类法学细则进行侧重,也可以参考各个比较法学家(如伊本·戴给葛·尔德、伊本·泰米叶、伊本·盖义姆、伊本·哈杰尔、索尼阿尼、绍卡尼等)的意见,然后采纳他认为比较侧重的主张。真主ﷻ只依个人的能力加以责成。

有一种主张,盛行于各个落后的时代,认为演绎之门已全然关闭。这种说法是不被接受的,它既无经训依据,也没有得到公议。罕百里学派以及其他学者皆主张:任何一个时代都不能没有法学演绎家,他要根据各项证据为人们释疑解惑。安拉或许会赐予一些人独特的天赋,让他具备演绎的资格,这并非不可能的事情。尤其在我们这个时代里,诸如印刷、复印、电子计算机等前人所不具备的科学技术,使法学演绎之路变得更加便捷。

至于不通晓法学演绎所需的各类工具性学科(如语言,语言学,古兰学,圣训学,法理学,类比学等),则必须向学者请教,这就好比人们在各项专业领域里遇到疑惑时都会向相关人士请教。真主ﷻ说:“如果你们不知道,就应当询问精通记念者。”(21:7)

倘若如一些人所言,要责令所有的人都进行法学演绎,这根本无法想象。这既不可能实现,也无经训可依。

接下来就剩下一个问题了,即倘若人们在某件事情上追随一位法学家,而在另外的事情上又追随其他法学家,这种行为又是何律例?

这种行为被称之为“泰勒费格”。既有学者认为这样是可以的,也有学者不允许这种做法。我认为,如果“泰勒费格”旨在投机取巧,或只遵循每个学派里最简易的做法,寻求符合自己私欲的教法律例,而不考虑任何证据,自然是不可以的。因此,先贤说过:只遵循各学派里的通融之法,着实可恶!

比如,当一个人觉得某一学派的主张符合自己的利益时,就去遵循它。他想要购买邻居的房产,于是遵循艾布·哈尼法的主张,因为在艾布·哈尼法看来,邻居享有优先购买权;可如果他购买了别人的房产,别人的邻居提出优先购买权时,他却说:“我只遵循沙菲尔的主张,拒绝其他学派的主张。”

之所以禁止这种行为,是因为这种人只是在追随自己的私欲,是在玩弄宗教,让各大法学派服务于自己的利益。作为信士,应该与真理同在,无论对自己是否有利。真主ﷻ在谴责那些伪信士时说:“他们说:‘我们已信仰真主ﷻ和使者,我们已顺从了。’此后,他们中有一伙人违背正道;这等人,绝不是信士。当他们被召归于真主ﷻ及其使者,以便他为他们而判决的时候,他们中的一伙人,忽然规避。如果他们有理,他们就贴服地忙来见他。”(24:47-49)

这些伪信士妄想真理围着他们旋转,而不愿像信士那样以真理为中心。

倘若穆斯林在各学派之间遵循了在他看来比较侧重的主张,则是无妨的。比如,他可以遵循哈乃菲派的主张,认为触摸女子不坏小净,也可以遵循沙菲尔的主张,认为流血不会破坏小净,同时也可以遵循马力克的主张,认为水只有通过质的改变才会变得不洁。当然,这一切的前提是他要依据行事。这是我个人的看法。

愿真主ﷻ让我们通晓教门——真主ﷻ欲为谁带来福分,就让他通晓教门——祝福我们的先知穆罕默德ﷺ,及其家属,和所有圣门弟子。阿敏!

作者:优素福·格尔达维;翻译:濯心者;排版:虔路|The One Path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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