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氏FATWA】番外004:银行的利息可以使用吗?

对于东亚的的穆斯林而言,优素福·格尔达维(1926-9-9—2022-9-25)大概算是一位最耳熟能详的国际穆斯林人物。香港的“伊斯兰之光”网站不时转译他对教法和时事的看法与态度;其知名的《合法与非法》(Lawful and Prohibited in Islam)被译成多种文字流传。居住于卡塔尔期间时,他在半岛电视台所主持的每周一次的“教法与生活”(Shariah and Life)节目,吸引了无数忠实的观众。同时,他还在其所协助成立的“伊斯兰在线”网站上发表了许多宗教指导和思想,成为斐声国际的知名穆斯林学者,其影响力相当广泛。

***来信***

我曾拜读过您的《银行利息乃非法之物》一书。书中所述种种观点,以及您所引述的证据和学者们的各种主张,无不令人折服。赞美祂ﷻ,我决定只获取合法的佳美之物,远离不洁的非法钱财,并放弃向他人放的高利贷。我相信,合法之物,即便微少,也充满着吉庆;无论在今世还是后世,再多的非法钱财都不能与之相比。
现在,我想请教您关于保存在银行里的利息,我该作何处置?是将它留给银行处理呢,还是用它来支付各种税款——这些税款往往都是不公平的——或者用来支付汽油、天然气等燃料的费用?还有人对我说,我可以将这些利息交给穷人,或者用作其它善事,可使者ﷺ明明说过:“祂ﷻ是完美无瑕的,祂ﷻ只接受美好之物。”
希望您告诉我该怎么做。这一问题同样也困扰着很多人,他们在银行里保存的利息也许能以百万计算。那些获取了非法财产又想悔过自新的人,也是忧心忡忡——究竟该如何处理这笔非法所得,才能蒙主宽赦,以清白之身面见祂ﷻ?
愿祂ﷻ借您援助伊斯兰,使广大穆斯林受益。

***答复***

求主让这位仁兄在真理之道上坚定不移,并让他在合法之物中获得满足,远离非法之物;让他全身心地顺服祂ﷻ,不做违主之事;让他满意于祂ﷻ的恩典,无需向他人乞求。赞美祂ﷻ,很多穆斯林同胞向来明辨是非,从未受到那些毫无底线且不受认可的教律的蒙骗。这些所谓的教律,打破了一项诸多伊斯兰国家的学术机构和研究院所达成的共识,即银行利息是绝对禁止的。

至于这位仁兄的问题,就保存在银行中的利息来讲,它同所有的非法所获财产一样,是不允许本人以此受益的。因为,只要本人借此获益,那就是在侵吞不义之财,无论他是将之用于衣食住行,还是向他人支付各项费用——这也包括向政府交纳税款,即便这些税款存在不公。同样,本人将所获利息用来支付各种燃料的费用也是不可以的,而且是更不应该的,尽管我曾听闻有人允许将利息用在此类事情上,而且他还认为可以用银行利息来修建自家的卫生间或盥洗室。这种说法太过荒谬,完全不符合正确的教法。这样以来,最终从非法财产中获益的,还是他本人。因此,绝不允许本人或其家人通过非法所得财产获取利益,除非他本人一贫如洗或负债累累。

至于将利息留给银行,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允许的。因为,银行一旦将这些利息据为己有,就会变本加厉,这其实是在帮助银行去实施它的计划。这样以来,我们犹如为虎作伥,而这本身又是一种罪过,正如我在拙作《伊斯兰的合法与非法事物》中所说明的那样。

而针对在欧美的一些银行——有许多穆斯林富商将他们的财产保存在那里,这真令人痛惜——我们如果还这样做,那就是错上加错。因为,将利息留给这些银行自行处理是极其危险的,他们往往会把这笔财产捐献给慈善机构,而这些慈善机构又多数是以基督教为背景,其员工又经常活动在穆斯林国家。也就是说,穆斯林自己的钱财将会被那些基督徒们用于诱使穆斯林放弃伊斯兰,改信基督教。

总而言之,将利息留给银行——尤其是留给国外的银行——是绝对禁止的,不止一处宗教事务所颁布了这项法令,伊斯兰银行在科威特的第二次会议中也特别指出了这一点。

在这件事情上的正确做法,就是将银行利息——也包括其他的非法财产——用作各种善事,比如接济穷人、孤儿、旅途遇困者、为主道奋斗者,设立宣教基金,修建清真寺和各类伊斯兰机构,培养教职人员,印刷教门书籍等。

关于银行利息一事,学者们曾在宗教事务所里进行过讨论,有一位兄弟就“将银行利息用于接济穷人和其它善事”这种主张持保留意见。他认为,怎么能用不干不净的财产来接济穷人?我们自己都不喜欢的东西,又如何让他们喜欢?

事实上,相对于获取利息者,银行利息的确是不干净的,但它对其他穷人则是佳美的。

对于获取利息者,银行利息是完全非法的,而将之用作善事则是合法的。因为,金钱本身并不肮脏,它只在特定因素下相对于特定的人,才是不洁的。

只要略加思考我们就会知道,对于这笔非法之财,无外乎四种解决途径:

一,将之据为己有,或用在自己的家人身上。我们已经说过这种做法是不可以的。

二,将它留给银行。这也是不可以的,正如前文所述。

三,将之销毁。这种做法的确有前人为之,安萨里在《圣学复苏》一书里反驳了他们,“我们禁止人们破坏财产!”

四,将之用于善事,即用来接济穷人、孤儿、旅途遇困者,或捐献给伊斯兰的宣教机构和公益机构。这才是真正的解决之道。

我想在这里说明的是,这种处理方式并不能算作施舍财物,以免有人搬出“祂ﷻ是完美无瑕的,祂ﷻ只接受美好之物”[1]这段圣训;它只能算是将非法的财产使用在唯一的途径中。所以,他本人并非施舍者,而是作为媒介,将这笔财产与善事连接起来。可以这样说,它是非法财产的持有者帮助财产的原有者所做的一份施舍。

我曾听到有人这样说:“这些银行利息其实属于那些出于需要而向银行借贷的人,原则上来讲要退还给他们。”

事实上,根据借贷者与银行所签订的合同,他们与这笔利息已经毫无关联;因此,这笔利息已经成为了点钞机里的一沓钞票,并没有特定的物主。

安萨里就曾遇到过这类财产——它的确属于某一物主,但根本无法确定物主的身份。安萨里说:“这样以来,就不可能物归原主,除非我们知道原主是谁。又或者,由于原主众多,致使无法将这笔财产退还,比如窝藏的战利品,那么就应当替众物主将这笔财产施舍出去。”

安萨里还说,如果有人问:“允许施舍非法之物的证据是什么?我们怎么可以施舍自己所没有掌管的财产?有一些学者主张不可施舍非法之物。相传,福祖里[2]手里捏着两枚银币,当他知道这两枚银币来路不正时,便将之丢弃在石缝之中,说:‘我只施舍佳美之物,我自己都不满意的东西怎能指望他人满意。’”

我们的回答是:他有他的想法;不过,我们之所以持不同看法,完全是根据圣训、门弟子训以及法学中的类比原则。

在圣训方面,有人为使者ﷺ端来了一只烤羊,烤羊对使者ﷺ说:“我是非法之物。”使者ﷺ于是说:“你们把它分给那些俘虏们吃吧。”[3]

当预言罗马人将获胜利的经文(见30:1-3)初降时,那些多神教徒们认为使者ﷺ在说谎。他们对门弟子说:“看看你们的伙伴在胡说什么,他竟然妄称罗马人有朝一日会取胜!”于是,艾布·拜克尔在使者ﷺ的默许下与他们立下赌约。当罗马人取胜后,艾布·拜克尔带着从多神教徒们那里赢得的钱来见使者ﷺ,使者ﷺ说:“此乃不义之财。”于是艾布·拜克尔便将之施舍了。信士们因祂ﷻ的援助欢呼雀跃。在这件事情后,祂ﷻ就降下了禁止赌博的经文。

在门弟子训方面,伊本·麦斯欧德曾经买下了一个女侍,想付钱,但找不到女侍的原主人。他寻找多次,终究无果。于是,他把那笔钱施舍了出去,说:“主啊!这是我替那位原主人施舍的钱财,前提是他同意我这样做;如果他不同意的话,就当是我自己的一份施舍吧!”(言外之意是,如果在施舍后找到了原主人,原主人不同意他的施舍,那么他仍然会重新付一笔钱给原主人。——译者)

有人向哈桑询问私藏战利品的人该如何忏悔,以及私藏的战利品该作何处置,哈桑说:“他要将之施舍出去。”

据传,某人因私欲作祟私藏了一百枚金币战利品,之后他找到地方官要将之退还。地方官拒绝接受这些钱,对他说:“你把它分给人们吧!”他又找到慕阿维叶,可慕阿维叶也拒绝接受这笔钱。于是,他找到一位修士,修士对他说:“你把其中的五分之一交给慕阿维叶,然后把剩下的施舍出去。”当慕阿维叶听到修士的这番话时,长叹一声,暗想自己怎么就没想到这样处理呢。

艾哈迈德·本·罕百里、哈里斯慕哈西比,以及一些虔诚之士,都主张将非法财产施舍出去。

在法学类比原则方面,可以这样说:这笔钱要么被销毁,要么用之于善事,因为我们无法知道原物主。必须要知道,将这笔非法钱财用在善事方面,要比把它丢弃在大海里更合适。如果我们把它弃于海中,不仅毫无裨益,而且对于我们自身和财产的原有者而言都是一种损失;可如果我们将之施舍给穷人,不仅可以解决他的生活之需,他还会祝福财产的原有者。虽然财产的原有者并未举意施舍,但他也会获得祂ﷻ的报赏,这是无法否认的。使者ﷺ曾说过:“种植庄稼和栽种果树者,人们或飞鸟采食了他们的粮食或果实,他们也会获得回赐。”

至于“只能施舍佳美之物”的这种说法,这只是在为自己寻求报赏的情况下要遵循的原则,而此时此刻我们所寻求的,只是避免自身陷入不义,而非寻求报赏。我们要在破坏财产和施舍财产之间做出选择,而且必须要选择施舍财产。

而“我们自己都不满意的东西怎能指望他人满意”这样的说辞,同样可以将之否定。这笔不义之财之所以对我们自身是非法的,是因为我们完全可以不需要它,而它对于穷人则是合法的,因为有沙利亚的证据能够证明它的合法性。只要有特定利益要求将某物合法化,那就应该将之视为合法。既然它已经成为合法之物,那我们自然也就不会不满意了。

我们还要说的是,如果所持非法财产的人本身也是穷人,那么他可以将这笔财产施舍给自己和家人。施舍给家人,显然是可以的,因为穷人不可能弃家人于不顾,而且他的家人是最应该接受施舍的。而对穷人自己来说,他可以从中拿取一部分来解决自己的生活之需;如果他将这笔财产施舍给另一个穷人,也是可以的。

也许会有人问,从银行中拿取利息并将之用于善事者,是否能获得祂ﷻ的报赏?我的回答是:他不会获得施舍方面的报赏,但是会从另外两方面获得回赐。首先,他做到了洁身自好,远离了这笔非法之财,没有以任何形式从中获益,祂ﷻ会因此回赐他;其次,他作为一种媒介,将这笔财产与穷人们以及其它善事连接了起来,如果祂ﷻ意欲,他也会获得回赐。

作者:优素福·格尔达维;翻译:濯心者;排版:虔路|The One Path


[1] 这是一段健全圣训中的一部分,由穆斯林和其他圣训学家根据艾布·胡莱勒的传述辑录;它也是著名的“脑威圣训四十段”之一。

[2] 福祖里·本·阿亚杜,公元726年生于撒马尔罕。他曾为非作歹,后痛改前非,向多位名师求教,终成虔诚畏主之士,受到众学者的高度评价。——译者

[3] 圣训学家宰依乃迪尼·艾布·法笃里说,该圣训由艾哈迈德根据一位辅士的传述辑录。该辅士说:“我们同使者ﷺ一起去站殡礼,在回来时遇到一个替某位古莱氏女子牧羊的人。这个牧羊人对使者ﷺ说:‘某女子邀请您和您的随从一同赴宴。’......然后,一块羊肉对那位牧羊人说:‘你未经主人许可,擅自宰羊。’......使者ﷺ于是说:‘你们把它分给那些俘虏们吃吧。’”宰依乃迪尼经过考证,认为这段圣训的传述系统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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