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东亚的的穆斯林而言,优素福·格尔达维(1926-9-9—2022-9-25)大概算是一位最耳熟能详的国际穆斯林人物。香港的“伊斯兰之光”网站不时转译他对教法和时事的看法与态度;其知名的《合法与非法》(Lawful and Prohibited in Islam)被译成多种文字流传。居住于卡塔尔期间时,他在半岛电视台所主持的每周一次的“教法与生活”(Shariah and Life)节目,吸引了无数忠实的观众。同时,他还在其所协助成立的“伊斯兰在线”网站上发表了许多宗教指导和思想,成为斐声国际的知名穆斯林学者,其影响力相当广泛。
一切赞美只归真主ﷻ,祝福与平安在我们的使者ﷺ之上。
作为穆斯林法学家,在面对生活中的各种问题时必须挺身而出,以便为人们昭示真理。
在沙利亚看来,胎儿的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他是一个活生生的存在,必须加以保护。甚至,沙利亚允许孕妇在斋月的白天开斋;如果她担心斋戒会对胎儿造成伤害,那么或许开斋对她而言还是一种义务。可以看出,沙利亚禁止伤害胎儿,即使这种伤害是来自父母,或者只是来自他那弱上加弱怀着他的母亲。
甚至,在非法的怀孕——比如因私通怀孕——当中,也不允许堕胎,因为胎儿并无罪过。(见17:15)
我们看到,沙利亚规定:对于被判抵罪的孕妇,必须将抵罪推迟。与之类似的,还有因私通而被判石击的孕妇,也要推迟执行,以便保护腹中的胎儿。因为,沙利亚虽然赋予了执政者惩治女子的权力,但没有赋予他伤害其腹中婴儿的权力。
我们还看到,沙利亚规定:如果一个人殴打了一位孕妇,导致孕妇流产,且婴儿当时活着,但随后因为这种殴打死亡,那么,殴打者要承担完整的血金。根据伊本·蒙兹尔的引述,学者们对此是达成公议的。如果胎儿生下来就没有生命,那么,殴打者也要进行赔偿,其数额是血金的二十分之一。
沙利亚还规定:无论产下来的婴儿有无生命,打人者在承担血金或补偿之外,都要出罚赎,即释放一位有教门的奴隶;如果没能力释奴则连续斋戒两月。
伊本·古达玛说:这是多数学者的主张,也是从欧麦尔那里传来的观点。他们的证据是第4章妇女章的第92节经文。
这些学者主张:如果孕妇吃了堕胎药,将婴儿堕下,那么,她要出一笔罚金,而且她不享有这笔罚金的继承权,同时她还要释放一个奴隶。
必须释放奴隶,是因为她自行将胎儿堕下,这是对她的罪过的罚赎。她必须交纳罚金,且不享有这笔罚金的继承权,这是因为杀人者不能继承被杀者的财产;其罚金归胎儿的继承人所有。
同样,如果导致胎儿流产的人是胎儿的父亲,他也要交纳一笔罚金,且不享有这笔罚金的继承权。此外,他还要释放一位奴隶;如果没能力释奴则连续斋戒两月。
伊本·哈兹姆在其著作المحلي中的主张要比上述主张更为详细。他认为,如果胎儿已经被注入了灵魂,即超过一百二十天——正如健全圣训中所阐明的那样——那么,杀害胎儿就是在故意杀人,要完全承担所有的罪责,包括抵罪和其他惩罚。他说:
“如果有人说:‘一位孕妇所怀胎儿已经超过了一百二十天,然后她故意将胎儿杀死,或者一个陌生男子故意杀害了这个胎儿,这种情况下你们持何主张?’
我们的主张是:这种情况下必须抵罪,也不存在罚金,除非杀人者被宽恕。如果杀人者被宽恕,则只需交纳罚金。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罚赎,因为是故意杀人。之所以必须抵罪,是因为杀人者是故意杀害了一位信士,所以必须以命抵命。被杀的胎儿的家人,可以在抵罪和血金之间进行选择,正如使者ﷺ对故意杀害信士之人做出的判决那样。成功唯凭伟大的真主ﷻ。”
针对使用堕胎药将胎儿堕下的女子,伊本·哈兹姆说:“如果胎儿尚未被注入灵魂,那么该女子要交纳罚金。如果胎儿已经有了灵魂,那么,若该女子不是故意为之,则女子的父系亲属要替她出罚金,女子还要承担罚赎;若是有意为之,女子要抵罪,或者用她的钱出血金。”
伊本·哈兹姆将被注入灵魂的胎儿视为一个人类,甚至规定必须替他交纳开斋捐;罕百里学派则认为替他交纳开斋捐是可嘉之事,而非必然。
通过以上所述,我们就可以看出沙利亚对胎儿的重视以及强调他的不可侵犯性达到了怎样一种程度,尤其是在胎儿被注入灵魂这个阶段之后。关于灵魂的注入,属于幽玄之事。凡是正确的明文所告之的幽玄之事我们都会完全接受,而不去深究其本质。(见17:85)
我个人冒昧揣测,注入灵魂并非只是像动物那样被赋予身体上的活力,虽然圣训学家和法学家们都是这样理解的。当今的科学已经证实,生命是远超于此的。更何况,给动物赋予生命也许并不能与给人类赋予生命相提并论。圣训将给人类赋予生命表达为“注入灵魂”,真主ﷻ在天经中也指出了这一点。(见32:9)
由伊本·麦斯欧德传述的圣训中提到,在三个四十天后真主ﷻ会派遣天使给胎儿注入灵魂,而许多健全的圣训都与他的这段圣训有所不同。
在《穆斯林圣训实录》中,记录了由侯宰法·本·埃希德传述的一段圣训——使者ﷺ说:“精子进入子宫四十二天后,真主ﷻ会派一位天使前来,为受精卵赋形,并为他创造听觉、视力、皮肤、骨肉。然后天使说:‘主啊,他是男还是女?’然后真主ﷻ决定其是男是女,天使将之记录。天使又说:‘主啊,他的寿命是多少?’然后真主ﷻ判定他的寿命,天使将之记录。天使又说:‘主啊,他的给养如何?’然后真主ﷻ判定了他的给养,天使将之记录。然后,天使便带着文卷离去了。对于真主ﷻ所命之事,即不会增加,也不会减少。”
这段圣训提到,真主ﷻ派遣天使为受精卵赋形是在受精的六个星期之后,而不是伊本·麦斯欧德传述的圣训中所说的一百二十天。一些学者将这两段圣训进行了调和,将其理解为真主ﷻ前后两次派遣天使——第一次是在第二个四十天开始时,第二次则是在第三个四十天结束时。
因此,穆斯林法学家们一致认为,在为胎儿注入灵魂后,是禁止堕胎的。无论是先辈学者还是后来的学者对此都没有异议。
至于在灵魂注入之前的阶段,有法学家认为,如果有需要的话是允许堕胎的。这是考虑到胚胎尚未形成生命,在他们看来它只是一种液体,或者一团血块,或者是一小块肉。
针对这种主张,一些医学专家和解剖学家说道:“这些学者的判断是基于他们那个时代的认知。当今的胚胎学已经揭示了关于这个独一无二的生命的许多真相,他携带着双亲、家族、人种和人类的所有特征。倘若他们能像我们一样知道这一切,鉴于事情的原由已经发生了改变,他们肯定会改变自己的观点。对一件事情的判断是围绕着其原由,原由存在,则判断存在;原由消失,则判断消失。”
关于对胚胎在第一阶段——即在42天之前或120天之前——的生命评估,正如法学家们各持己见那样,胚胎学家和解剖学家们的意见也没有达成一致。这是真主ﷻ对其仆人们的一种保护。他们对这一问题的分歧又加强了法学家们之间的分歧。
或许,这是真主ﷻ对人们的一种怜悯,以便为切实存在的不时之需保留一席之地。
在此,我们不妨引述法学家们对这一问题的一些主张:
伊本·哈吉尔在فتح الباري中,详细地谈及了避孕(即体外射精——译者)以及学者们在允许避孕和禁止避孕中的不同看法。他最终倾向于允许避孕的主张,认为主张禁止避孕的学者们的证据并不可靠。
在这之后,他说:“从避孕的教律中,又衍生出了关于女子将尚未被注入灵魂的胎儿堕下的教律。有学者主张禁止这样做,这是最恰当的。也有学者允许这种做,将其按照避孕的教律对待。但两者还是有区别的,在灵魂注入胎儿前堕胎是比避孕更为严重的,因为在避孕中并未发生精卵结合,而堕胎则是发生在精卵结合之后。”
也有法学家将四十天之前的怀孕和四十天之后的怀孕加以区分,认为不满四十天的怀孕可以人为终止妊娠,而超过四十天则不可以。他所依据的也许就是我们之前所提到过的穆斯林记录的那段圣训。在نهاية المحتاج(该著作属于沙斐仪学派的书籍)一书中,学者们关于不足四十天的胎儿分为两种主张:
有人说,不能肯定是否可以堕胎;
也有人说,他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不允许伤害他。既然他已经在子宫中稳定下来了,就不能借故将之排出。
有些法学家将胎儿的赋形阶段和赋形之前的阶段作以区分,认为在赋形之前的阶段是可以堕胎的。
在哈奈斐派的典籍النوادر中,有这样的记载:一个女子将腹中的孩子打掉,只要孩子尚未被赋形,那么她就没有罪过。
有人问哈奈斐派的法学家,在受孕之后是否可以堕胎?他们回答说:只要胎儿还没有被赋形,就可以。
在他们的典籍里,不止一处地方说:胎儿的赋形只是在一百二十天之后。
专门对哈奈斐派进行考订工作的学者凯玛鲁·本·赫玛穆说:“这就表明,他们所说的‘赋形’,指的是注入灵魂。如果不是这样,那就是大错特错了,因为在此阶段之前,是可以看到胎儿的形状的。”
这位学者所言属实,当今的科学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学者们在做出这项判断时并未加以条件方面的限制,这就表明堕胎不需经过丈夫的允许。在الدر المختار一书中,就明确提到了这个观点——“他们主张:在胎儿不足四个月时,允许堕胎,即使没有经过丈夫的允许。”
也有哈奈斐派的学者拒绝不加限制的允许,他说:“我并不主张这样是可行的。因为,受戒之人如果打碎了动物的蛋,他就要承担赔偿,因为蛋是动物的根源。既然他要因此受到责罚,那么,女子不经丈夫同意就堕胎也至少是一种罪过。”
也有人认为这样做是可憎的。在他看来,精子在进入子宫后,其最终的归宿必然是生命,那就应该像动物的蛋一样将它按照生命来看待。
因此,对这一派进行考订的学者说:“学者们允许堕胎,指的是在有故的情况下。他们说女子没有罪过,指的是没有犯下杀人的罪过。”
但是,有许多学者都与哈奈斐派的学者主张不同,他们并不允许堕胎,即便是在注入灵魂之前。
有一伙学者禁止避孕,将其视为“隐微性的活埋婴儿”(在一些圣训中存在这样的表述),因为这样是在阻止生命的媒介获得存在的途径。所以,这些人也不允许堕胎,将其视为非法之事。当男性的精子与女性的卵子相遇时,生命的媒介便已经建立;在两者交汇之后,一个崭新的、带着双方遗传基因的生命就已形成。
不过,也有一些学者考虑到一些与母亲或者胎儿有关的原因,或者考虑到家庭可能无力抚养孩子等,而允许避孕。尽管如此,他们并没有允许堕胎,而是将其与活埋婴儿同等看待,虽然两者的罪责并不相等。
安萨里就是其中之一。我们看到,尽管他允许出于被认可的原因而避孕,但他将禁止避孕和禁止堕胎做了明显的区分。他说:“禁止避孕和禁止堕胎,并不一样,因为堕胎是伤害了一个已经发生的存在。存在分为多个等级。它的第一等级是精子进入子宫,与卵子交汇,为接受生命做准备。对这个过程的破坏就是犯罪。如果受精卵已经变成一块肉和血块,那罪责更大;如果胎儿已经被注入灵魂,并已成形,则罪加一等;最严重的罪过就是将活生生的胎儿打掉。”
我们看到,安萨里将堕胎视为是伤害到了一个已经发生的存在,但与此同时,他又将精子与卵子的交汇表述为“为接受生命做准备”。
如今我们已经知道,生命在精卵交汇的时候就已经存在了。倘若安萨里像我们一样知道这一点,又会作何判断?
因此我们认为,堕胎从原则上来讲是非法的;随着胎儿生命的逐渐稳定,这种非法性也将逐渐增加。
在第一个四十天中,堕胎的非法性比较轻微。这时若存在被认可的缘故,可以考虑堕胎。
四十天后,堕胎的非法性便更强了。这种情况下只有存在被法学家所认可的更为有力的缘故,方可堕胎。
而一旦超过了一百二十天,即进入了圣训将之称为“注入灵魂”的阶段,则可以肯定堕胎是非法的,而且这种非法是数倍于之前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是不允许堕胎的,除非是迫不得已,前提是这种迫不得已是百分之百的确定,不存在任何含糊。一旦确定了这种迫不得已的需求,便可依据情况做出决定。
在我看来,这种迫不得已的情况只有一种形式,即当胎儿的存在会威胁到母亲的生命时。因为,母亲好比是胎儿的生命的根,而胎儿是母亲身上的枝,不能为了树枝而牺牲树根。这种逻辑推断不仅符合沙利亚,也符合道德、医学与法律。
但是,一些法学家拒绝这样做,无论如何他们也不能接受对一个生命造成伤害。在哈奈斐学派的典籍中有这样的记载:
有一个孕妇,其腹中的胎儿遇到阻碍,无法出生,除非将之切成四半。若不这样做,就会危及孕妇的生命。……学者们主张:如果胎儿本就是死的,则这样做无妨;如果胎儿活着,则不允许这样做,因为通过杀死一个生命来拯救另一个生命在沙利亚中并无先例。(见البحر الرائق,卷8,第233页)
可是,沙利亚规定:两害相遇取其轻。
除上述迫不得已允许堕胎的形式外,一些当代学者还提到了另外一种允许堕胎的形式——通过可靠的科学途径,确定胎儿患有严重的畸形,他的出生会给自己和家人带来痛苦。他们认为这符合“必须尽可能地消除伤害”这条法理学规则,但对胎儿的诊断不能只是源于一个医生,必须来自一个医学团队的肯定。
侧重的主张是,胎儿在经过四个月的发育后,已经是一个完整的生命,对他的伤害无异于伤害一个出生的婴儿。
正如我们所见,也正如专业人士所肯定的那样,一个具有严重畸形的胎儿,往往在出生后无法存活。这是来自真主ﷻ的仁慈。
不过,医生们经常会诊断失误。
在这里我要说一件发生在数年前的真实之事,我也是当事人之一。我的一位定居西方国家的朋友告诉我,他的妻子怀胎五月,医生们诊断出腹中的胎儿大概率患有畸形,但并不能百分之百确定。我对他的答复是,让他托靠真主ﷻ,把一切事情交付给真主ﷻ,也许医生们的猜测不会发生。没过几个月,我就收到了一封来自欧洲的明信片,其中夹带着一张照片,上面是一个漂亮的男婴。他的父亲用他的口吻写下了这样一段感人的话:“亲爱的伯伯,感谢真主ﷻ,也感谢您将我从外科医生们的手术刀之下拯救了出来。您的答复是我获得生命的原因。只要我活着,就绝不会忘记您的这一善举。”
不过,胎儿未满四个月时,即在注入灵魂之前的阶段,如果能够肯定他患有畸形,就应该慎重考虑这一因素。
但是,胎儿在出生后若患有失明、失聪或失语,并不能算作是畸形。这些属于生理上的缺陷,在人类漫长的生命长河中一直伴随着人们,并非人们所不能承受的重负。我们都知道,有许多天资出众者,在生理上都存在缺陷,但他们的鼎鼎大名至今仍被历史铭记。
我们不该相信,科学有可能通过各种方式来改变人类生命的本质,人们的生命本就建立在考验之上。(见76:2与90:4)
当今的科学技术在帮助残疾人士学习这方面,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同时也为他们的生活提供了方便,许多残疾人士已经能够像正常人一样参与社会工作,尤其真主ﷻ还赐予了他们许多超乎寻常的天赋和能力,作为对他们的补偿。
来信:
我爱上了一位穆斯林青年,他知书达理,品格高尚,信仰虔诚。在我看来,他就是我梦想中的白马王子。同时,他也深爱着我,我们已经无法想象如果没有对方,自己该如何生活。我们彼此心心相印,对他的爱让我无法自拔,唯愿与他长相厮守,共度此生。
尊敬的格尔达威先生,您可千万别认为这只是一种青春期的冲动,或者是年轻人的冒进。我们已经相爱整整六年。在这六年中,我们的感情纯洁无瑕,我们也克己守礼,远离一切可疑之事。与此同时,我们对彼此的爱恋并没有熄灭,我们的关系也没有丝毫动摇,反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愈加坚定。试问,有哪一种冲动或者是冒进,能够做到这样呢?
重要的是,在经历了这些年漫长的等待和坚忍之后,他终于毕业了,并且在社会上拼得了一席之地。我一直期待着的那个时刻终于来临,他更是迫不及待。我要说的是,在这漫长的等待之后,他终于来向我的家人提婚了。
可意外突然降临,这对于我和他而言无异于晴天霹雳——我的家人毫无理由地拒绝了他的提婚,只是因为他的家庭不及我们。可是,他的亲兄弟曾向另一个比我们更大的家庭提婚,对方并不觉得有何不妥,也没有给他制造任何障碍。
我现在束手无措,我不能想象没有他的生活,也无法想象接受除他之外的任何人。我已经准备为他牺牲我的一切,哪怕是付出我的生命也在所不惜。若家人强行将我许配与他人,这将宣示我的死亡,即便不是肉体上那也是灵魂上的。
请问,伊斯兰接受我这样的行为吗?在尊贵的沙利亚中,是否存在解决我们的难题的办法?
一位茫然失措的穆斯林女子
回信:
我想强调一下我曾多次提到的观点:对于当下一些人所主张的“结婚之前必须先谈恋爱”,我是并不赞同的,因为其中隐藏着危险以及各种可疑之事。
男女间的恋爱往往在一开始时就不能避免非法之事,也无法保持端正。比如,一些年轻人在寂寞无聊的时候,会通过手机或电话与异性聊天来打发时间,久而久之滋生情愫。这一切,常常发生在其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男女双方也没有经过严肃的斟酌和考虑。这种感情,始于好奇,可最终会让人无法自拔;其始于玩笑,可到头来变得严肃认真。
这种恋爱往往会导致许多不如意的结果,因为它完全远离了伊斯兰的教导,而且年轻人本来就容易意气用事,会被感情左右,容易被内心的欲望控制,还免不了受到恶魔的教唆。在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很难避免犯错,毕竟他俩不是纯洁的天使,也不是受保护的先知。
此外,双方的这段感情也许在社会地位或文化素养方面并不对等,致使他们面前阻碍重重,无法步入婚姻的殿堂,终成憾事。
我认为,婚姻的最佳途径,就是西方文化入侵我们的稳麦之前,整个阿拉伯伊斯兰社会所通行的方式。它是男女双方在权衡之后做出的一种理性选择。双方要了解各自的人品,看彼此是否适合,从性格、心理、理智、经济和社会等方面考虑这段婚姻成功的可能性。同时,在通往婚姻的路上,也不存在个人、家庭、风俗习惯或法律方面的障碍。
男方要前往女方的家中,向女方的家人提婚,并让他能够见到女方。不过,为了照顾女方的情绪,最好这一切是在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因为也许提婚者在见到女方后并不满意。
不过,倘若男女双方的恋爱已成事实,彼此心心相印,双方的感情时日已久,绝非儿戏,那么,彼此的家人就应该理性地审视这件事情,不能独断专行,毫无理由地将提婚者拒之门外。
我们应该倾听使者ﷺ在这方面对我们的教导——据伊本·阿巴斯传述,使者ﷺ说:“相爱之人的最好归宿莫过于结婚。”
如果男方双方心心相印,彼此热爱,那么,结婚是解决这一感情的最佳途径。这不同于一些阿拉伯游牧部落的行为:他们一旦知晓男子对女子产生了感情,或者看到男方为女方吟诗作赋,就会禁止他们在一起。
伊斯兰的沙利亚注重现实,所以,它认为必须为这段感情冠上一顶合法的帽子。一个穆斯林家庭在此之上得以形成,在用爱来滋养它的同时,也能得到宗教的祝福。
家长们的独断专行,不听取男女双方的心声,只看重社会地位,无知地攀比门第血统,其最终的结局莫过于令男女双方遭受不幸,他们甚至因此不再尊重伊斯兰的传统。在这个世风日下、道德沦丧的时代,伊斯兰传统似乎已经变得格格不入,人们也只看重对方的学历和工作。
相对于求婚的男方,伊斯兰(更)注重的是信仰和品德,因为这两者是一个穆斯林最重要的品质。对此,使者ﷺ曾说:“倘若有人来向你们提亲,而你们对他的信仰和品行都非常满意,那么就将女儿许嫁给他吧!如若不然,大地上便会百弊丛生,祸患无穷。”
作者:尤素夫·格尔达威博士;翻译:濯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