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氏FATWA】001:能否利用卡通进行宣教和教育?

对于东亚的的穆斯林而言,优素福·格尔达维(1926-9-9—2022-9-25)大概算是一位最耳熟能详的国际穆斯林人物。香港的“伊斯兰之光”网站不时转译他对教法和时事的看法与态度;其知名的《合法与非法》(Lawful and Prohibited in Islam)被译成多种文字流传。居住于卡塔尔期间时,他在半岛电视台所主持的每周一次的“教法与生活”(Shariah and Life)节目,吸引了无数忠实的观众。同时,他还在其所协助成立的“伊斯兰在线”网站上发表了许多宗教指导和思想,成为斐声国际的知名穆斯林学者,其影响力相当广泛。

问:能否利用卡通进行宣教和教育,如用于儿童和青年教育等方面?

答:以前,在《伊斯兰中的合法事物和非法事物》一书中,我已详细探讨过有关照像及画像者的教律判决。根据教法证据,我们侧重于部分先辈法学者的主张,即被禁止的是具有实体并能产生影子的像,就是我们当今所说的塑像。因为这些类似于真主ﷻ的创造,主的创造是有形体的。

 《古兰经》中说:“他随意地以形状赋予你们。”(3:6)

真主ﷻ赋予子宫中的胎儿形状,并把精液造成血块、把血块造成完整的和不完整的肉团、继又造成附有肌肉的骨骼,然后将其造成别的生物,愿真主ﷻ降福,他是最善于创造的。

神圣的圣训中说:“有谁比像我一样创造者更不义呢?” 真主ﷻ的创造常是有形体的。有形体的就是可以吹入灵魂的,复生日,塑像者将被要求为其像吹入灵魂,但他不可能做到,圣训对此早有叙述。

儿童们的玩具不在此列,因为玩具是儿童所需,其中也没有尊崇之意。

根据这些,我们说:一般相片不属非法,而是允许的。

以上问题还涉及三种情况,这些情况下,还要相应放松。

卡通并非完整的画,它有一些自身特色,并不具备真正像片的所有特征。

它被用于宣传、教育、教学中时应有所放松,少年儿童对卡通趋之若骛,常常观看,潜移默化,深受影响。故我们不应忽视广受少儿喜欢的这一媒介,我们应合理利用,籍此给少年儿童教授一些应掌握的信仰、价值观及行为准则。

长期以来,非穆斯林就在使用这些媒介,在各国的电视节目中利用这些侵蚀我们,对小孩子们来说,卡通片已成为每日不可缺少的食粮,甚至人人喜欢,不可能彻底清除它。所以只能以类似的同样引人入胜、吸引少儿的伊斯兰动画来取而代之。

甚至,我认为:我们必须全力以赴地投入这场演艺界的战斗以填补这一空白,通过反映我们的宗-教、使命、文明和传统的方式来满足这一迫切需要。

专业的创作者以及有教门修养的艺术家等有能力进行创作者,应尽快行动起来,其他一些掌握权利者和有经济能力的人应帮助他们完成这一迫在眉睫而又意义深远的伟大使命。

愿真主ﷻ赐福于所有参与这项工作者!

作者:优素福·格尔达维;翻译:Ahmad Ma;排版:虔路|The One P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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