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氏FATWA】007:借腹生子(代孕妈妈)

对于东亚的的穆斯林而言,优素福·格尔达维(1926-9-9—2022-9-25)大概算是一位最耳熟能详的国际穆斯林人物。香港的“伊斯兰之光”网站不时转译他对教法和时事的看法与态度;其知名的《合法与非法》(Lawful and Prohibited in Islam)被译成多种文字流传。居住于卡塔尔期间时,他在半岛电视台所主持的每周一次的“教法与生活”(Shariah and Life)节目,吸引了无数忠实的观众。同时,他还在其所协助成立的“伊斯兰在线”网站上发表了许多宗教指导和思想,成为斐声国际的知名穆斯林学者,其影响力相当广泛。

问:一位女性,雇用另一位女子,利用她的子宫孕育自己的卵子与丈夫精子之受精卵。请问这种借腹生子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在科威特召开的一次伊斯兰医学组织的会议上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讨论。这些会议通常由一些法学家和医学家参加,经过他们的研究和讨论,发表了一项决议,此决议规定:夫妻双方或任一方可利用当今使用的科学方式,以助自己实现生育。其条件是精子必须来自丈夫,卵子必须来自妻子,不能由任何第三方参与,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试管婴儿”。

如果精子来自丈夫以外的男性,无论是认识或不认识的,毫无疑问,这是非法的。同样,如果卵子来自妻子以外的女性,也肯定是非法的。

同样,如果卵子来自妻子,而利用其他女性的子宫,这也是不允许的。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就产生了一个很尴尬的问题:谁是孩子的母亲?是携带遗传基因的卵子提供者呢?还是含辛茹苦,怀胎十月代孕妈妈呢?

即使是自己丈夫的另一位妻子,也是不允许的,因为无法判断谁是真正的母亲。到底谁是孩子的真正母亲呢?是卵子的提供者呢?还是用子宫孕育者呢?

假如真发生这样的事,法学家们也有分歧。有人认为应是卵子的提供者。我个人更侧重这种看法;还有人认为是代孕妈妈,他们的看法符合古兰经的字面意义。“他们的母亲只是他们的生身之母。”(58:2)

无论如何,所有的法学家们都禁止这样做,都认为这是非法的。如果某些女性不能排卵,其情况类似无子宫的女子,或者男性无精、死精或少精弱精,他们皆属真主ﷻ以不育来考验他们的人。“天地的国权,归真主ﷻ所有。他欲创造什么,就创造什么;欲给谁女孩,就给谁女孩;欲给谁男孩,就给谁男孩;或使他们兼生男孩和女孩;他使他所意欲者,成为不能生育的。他确是全知的,确是全能的。”(42协商章:49节)

真主ﷻ意欲使一些人成为不育的,主之意欲,无可变更,无药可治,只能接受真主ﷻ的前定,接受真主ﷻ的考验,可通过收养孤儿、弃婴来体现自己的父爱和母爱,这种做法有巨大的报酬和赏赐。正如先知指着食指和中指说:“在乐园中,我和照顾孤儿者,就像这两个指头。”

愿真主ﷻ祝福我们的领袖穆罕默德及其家眷和弟子,并使他们获得平安。

作者:优素福·格尔达维;翻译:Ahmad Ma;排版:虔路|The One P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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